人防工程报建指引 一、人防工程报建执行依据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人防工程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996]7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 法》(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1998年第 12号公告)、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009年 1月 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通过、 2009年 3月 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国 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 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2000]474 号)、《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 地下室规定》(深府 [1994]231 号)、《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建设面积、收取易地建设费标准、易地建设条件、免建条件等在《深圳市民防委 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