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 订) (2001年7月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181号公布,根据 2006年2月20 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 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 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 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疏散干道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 室)。 第四条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 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人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正) (1994年 5月 30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 7月 28 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4 年 8 月 13 日公布施行 根据 1997年 9月 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 规情况报告的决定》 重新公布 根据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贵 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平时和战 时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战备、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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