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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9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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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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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天津法规 法规名称: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2002-07-18 实施日期: 2002-09-01 失效日期: 修改日期: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2年 7 月 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加工、生产、经营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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