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提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业经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1996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 年 6 月 10 日 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5 年 12 月 26 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 年 5月 21 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公共安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 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 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 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 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 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 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 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 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 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已经 2010年 10月 19日国务院第 12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 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2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 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