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的实施,认真做好社会保障费的收缴、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现将《沈阳市建设 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办法》所适用的效力范围,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以 及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简称社保费) 实行统一管理, 市建筑企业管理站 (简称市建管站) 具体负责社保费的管理工作。 社 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 3.07%。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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