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113号)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 00 四年七月一日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规范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率, 促进科学 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以下简称审计机关)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前期审计、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
2016年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 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 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 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 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 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 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