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 节约能源和资源, 减少污染物排放, 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 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 是指利用热电联产、 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 热水和工业 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 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 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 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 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鼓励利用风
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 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山 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办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 备案、复审、修订、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依 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并对地方 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级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 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地方标准拟制,负责本部门、本 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依法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第五条 省级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