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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1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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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 节约能源和资源, 减少污染物排放, 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 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 是指利用热电联产、 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 热水和工业 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 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 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 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 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鼓励利用风

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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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 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山 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办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 备案、复审、修订、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依 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并对地方 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级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 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地方标准拟制,负责本部门、本 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依法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第五条 省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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