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已成水库工程的管理工作,科学评 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的 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 标准,参照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及 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水建管〔 2008〕187号)要求,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 设的小( 1)型及以上水库工程。小( 2)型水库、非政府投 资建成的水库,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水库管理考核的对象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 财务独立核算的水库管理单位(若管理多座水库可就其中一 座或多座进行申报) 。重点考核水库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 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 市级水库管理单位考核分为一级、二级管理单 位。考核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