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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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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 12月 18日 水利部令 第 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含 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 包括专 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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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 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 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 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2 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 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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