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未军工单位涉密业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评估、评价、 招标、设计、施工、监理、载体制作、设备设施维修、展览展示、物资 采购代理、信息系统集成和安全防范工程等服务的法人单位或组织,应 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经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法人 单位或组织,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以下简称 《名录》),颁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合格证书》以 下简称《合格证书》)。 第四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 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政策、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