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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8
南乐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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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乐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讨 论 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的管理,进一 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促进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 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7]24 号)、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258 号)和《濮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 实施办法》(濮政 [2010]50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 销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国家下达的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建成后以微利 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宅。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是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 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承办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应具备的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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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8号),现就商品房销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销售无论按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单元)计价、还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应当注明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分摊面积以及共有建筑分摊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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