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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8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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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范管理 ,确保廉洁、高效 ,同时为加强政府 投资建设项目及自筹资金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 ,维护建设项目工程的正常秩序 ,加强 工程款支付审批的管理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建设资金申请及管理 1、工程部负责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申请。 2、应根据项目进度和工程合同规定 ,定期申请。 3、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帐专户、专款专用。 4、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款审批付款程序、工程结算付款审批程序、工程相关费 用付款审批程序使用资金。 二、工程进度款审批付款程序 1、工程进度款审批实行工程款支付证书会签制度。 2、根据工程合同约定 ,当工程进度达到付款条件后 ,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款 付款申请书”。施工单位应正确如实填写填表时间、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 (并 加盖项目部章 )、工程名称、形象进度 ,另附本次完成工程量预算书等资料 ,提交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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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 京房地物字[ 1999]第 1088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建住房[ 1998]213号)(以 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的有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 (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及与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以下简称商品住宅)的购买人(以 下称购房者),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交纳商品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二、 商品和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 2%向市、区县房地局或由 市、区县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局)交纳 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将其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也应按 本标准交纳。 三、 本通知发布后,商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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