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编 制 指 南 (试 行 ) (内部资料 )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2009年 8月版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统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的 验收标准,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归档和移交,实现工程档案管理的 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79号令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 定》(建设部 90号令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城市建设档案 著录规范》 (GB/T50323-2001)、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 知(建城 [2002]221 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 的通知(粤建建函 [2002]394 号),特制定本规定
? ? ? ? ? ? ? ? ? ? 2 ?市政工程资料编制与填写范例 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 责 , 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 ,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 伪 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二、建设单位职责 (1) 应负责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基建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 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 _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 任、 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3) 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 (4)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 设 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