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 株政发 [2010]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直属机构: 《株洲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株洲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 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范围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市
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 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完好, 发挥市政工程设施 使用功能, 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规定,制定本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郊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区、县(市)城乡建委(局)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市政 行政主管部门,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