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市政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 根据《关于印发 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秘 [2012]96 号) 文件及相关行业管理规范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 庐阳区、 瑶海区、 包河区、蜀山区、 经开区、 高新区、新站区、政务文化新区。 第三条 市政设施包括:庐阳区、瑶海区、包河区、蜀山区、经 开区、高新区、新站区、政务文化新区管养的城市道路、桥涵和照明 设施。其中道路设施包括规划红线以内道路:车行道、人行道、侧石 以及路名牌、边坡、挡墙、隔离栏(墩)、无障碍设施等;桥涵设施 包括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涵洞、隧道、桥涵 附属设施等;照明设施包括道路、街巷、桥梁、河道、隧道、广场、 公园、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功能照明设施与景观照明设施等。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