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经 2012年 12月 11日国土资源部第 4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13年 3月 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2012年 12月 27日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012年 12月 11日国土资源部第 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 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 能够复垦为耕地的, 应当优 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 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 财政、城 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 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
1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市土地生用与收回条例》 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于 1999年 5月 6日通过并公布。自 1999年 7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征用土地和 收回土地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 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依法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并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收回土地,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合同(以下简称临时用地合同) 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国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