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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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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 阳 理 工 学 院 文 法 学 院 本 科 生 学 年 论 文 学院(系): 文法学院 专 业: 法 学 学 生: 查 中 亚 指导教师: 皇甫家果 完成日期 2011 年 5 月 2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思考 姓名:查中亚 班级: 098111 学号: 081109009 成绩: [摘 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不动产所有权类型,其区分所有 权之共有权关系的调整中提供的相关法律依据, 有效的解决了现实中出现的涉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但由于一些限制性因素, 区分所有权相关问题相对比较 尖锐,总体仍不完善, 使得权利人无法有效维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现行的 物权立法主要就业主有可能侵害共有权的行为进行规制, 忽略其他方面业主共有 权利益的侵害。当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发生后, 难以有效的维护业主即权利人的 合法利益。本文拟以区分所有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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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节录) (1995年 3月 11 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5] 国土籍字第 26 号 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 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 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节录)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颁布时间: 2000-3-31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 为城镇居民的, 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 由设区的 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具备种植条件的, 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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