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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8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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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保障经济社 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天 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 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土地整理储备机构,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 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 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 对国 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 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 市土地资产管 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 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 土

工程项目档案整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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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所承建工程的档案管理,进一步提高 工程档案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归档,充 分发挥工程档案在经营管理、施工生产中的作用,更好的维护企 业合法权益。 根据建设部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50328 -2001)和工程局《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暂行 )等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项目档案:指在工程经营管理、工程施工管理 及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 反映工程全过程的纸质和电子文件的统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和以工程局名义签约的工 程项目。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经理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对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包括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指导 等。 第五条 科技部和项目管理部为工程项目档案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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