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分类名称 土地 公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布日期 2010-11-30 施行日期 2010-11-30 失效日期 -- ( 2001年 10月 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10号公布 根据 2010年 11月 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49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 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 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
SDPR-2012-029000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 4 号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 下: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 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 房发票的; (七)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的。 二、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土地 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