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已于 2010年 11月 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 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1月 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 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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