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管理办法 2010-9-18 11:02:30 来源:天津市规划局 浏览次数: 490 共 1 页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 (以 下简称配套费 )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 例》和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 的通知》 (津政发 [1996]26 号 )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内六区、新四区及塘沽、汉沽、大港区 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建设住宅 (包括公寓、别墅式住宅 )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配套费。配套费的缴纳、收 取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配套费属建筑取费, 专项用于居住区内的非营业 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70 元收 取。具体项目标准及使用范围见附表一。 第四条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市建委 )按分工职
物资招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 司工管〔 2004〕15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加强物资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 本,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 杜绝物资采购中的舞弊行为,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集团公 司《物资管理办法》 、《物资设备购销合同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招标询价采购的范围: 1、正式招标范围:除顾客提供产品外,工程项目需用总量 或金额超过一定数量的大宗材料。各种材料单项品种采购价值超 过 20万元的,其中钢材 500吨及以上,木材 200立方米及以上, 水泥 1000吨及以上, 有集中供应条件的砂石料 10000立方米以上 的应实行招标采购。低于上述标准有条件的也应招标采购。 2、询价意向招标采购范围:除正式招标范围以外的小批量 采购及低值易耗品等 C类物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招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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