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已于 2009 年 1 月 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 21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 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绿线(绿化用地)、蓝线(水源地和水系)、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紫线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黑线(轨道交通用地)。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 织实施。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 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 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 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 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作, 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并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