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来源:主站 发布时间: 2005-04-28 10:58 (2004 年 6 月 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 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 6月 30日天津市人 民政府令第 63 号公布 自 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 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 保障城市生活、 生产 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 必须遵 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供水管理处 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条 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