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 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新北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彻底解决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不平衡和短缺的矛盾,进一步维护业 主、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 、《城乡规划法》 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 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b5E2RGbC 第二条 新北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 用本规定,安置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p1EanqFD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 是指为保障居民 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 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等八类。 DX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