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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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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点问答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点问答 (一 )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国务院 1982 年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 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特种 设备的安全监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 一是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非公有制经济等其 他经济成分得到较快发展,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 《暂行条 例》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工作的复杂情况。 二是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 的特种设备的范围也发生了变化, 除锅炉压力容器外, 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以及压力管道等大量增加, 非法制造 “土锅炉 ”等特种设备、违章安装操作特种设备等违 法现象屡禁不止,特种设备事故频繁发生,亟需规范。 三是《暂行条例》的操作性不够明确、具体,大量涉及行政 许可的行政监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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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8 年 5 月 29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 5 月 29 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 号公布 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发展,根据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 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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