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 合理利用城市 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 2015】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的规划、建设、运维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以下简称“综合管 廊” ) 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 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 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 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第四条 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 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
- 1 - 一、 前 言 (一)工程概况 受хххххх委托,我院承担了хххххх道路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岩土工 程地质勘察任务,拟建场地位于хх市城区内,轻工路为南北向,本次勘察为新 戴河北岸至 323 省道之间段,长约 2825m,拟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共同沟 )净宽 4.0m,净高 2.75m,共同沟顶覆土约 2.0m。沿线为居民区,部分地段为农田,地 形较平坦,间有小沟渠。 本工程重要性等级三级、中等复杂场地、中等复杂地基,根据《岩土工程勘察 规范》(GB50021-2001)确定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抗震设防烈度 8度,设防 类别丙类,基础设计等级丙级 (二)勘察目的与要求 1、查明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线路场地内岩土层的类型、 深度、分布、工程特性。 2、查明有无影响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现象及其危害程 度,并提供不良地质现象防治所需资料。 3、提供场地抗震设防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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