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附英文 ) 第一条 为了吸收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以下简称成片开发) , 以加强公用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 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 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 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 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 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成片开发应确定明确的开发目标,应有明确意向的利用开发后土地的建设 项目。 第三条 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开发的项目,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 制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 。 使用耕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
共享知识 分享快乐 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 【发布单位】 813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9-12-14 【生效日期】 1989-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1989年 12月 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 用地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国家和我省地方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福建省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 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合理 开发利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应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