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及交付使用的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面积 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及组团(以下 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 无锡市建设委员会 (以下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 合验收工作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计划、规划、房管、市政、公安、教育、环保、财贸、供 电、绿化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竣工的综合验收,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标准和规 范的要求,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 础设施、公建配套项目等组织全面验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凡未按规划要求实施、 工程质量不合格、 公建及基 础设施配套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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