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 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2006〕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 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 充分 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 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加强廉政 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 号)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投资新建、 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 (以
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20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石嘴山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石政发〔 2006 〕4 号 ),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项 目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 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法人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 审批程序不变。 对于投资规模较小或专业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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