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集约利 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厦门市市 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 ),是指 设置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 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前款规定的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 ),包括电力、有线 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 、燃气、供水、排水、中水、交通信号等 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 照明、电气、通信、安全监测系统等。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 工作。 第四条 管廊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