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试行) (2001年 3 月 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2000 年 279 号)和有关规定, 为了明确建设各方质量责任, 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 (包括项目法人、 监理、设计、施 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中央投资、 中央和地方合资、 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 资方式兴建的大中型防洪、除涝、灌溉、地方电力 (1 万 KW及以上电站, 110KV及以上线路 及输配变电工程 )、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 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 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 对兴
云南省自90年代以来,主要依据2000年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7年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现行相关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2006年出台的《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水利质量监督机构是按省级中心站和州市级监督站设立,县级只有少数几个县设立监督站,到2010年底全省水利工程专职和兼职质量监督人员仅有109人。而自云南省进入"十一五"以来,全省水利投资规模逐年增大,全省"十二五"水利建设更是进入了大建设大发展重要时期,全省的水利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任务更加繁重。因此,在州市、县级的水利建设中出现了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的严峻形势,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质量监督部门形成了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