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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9
86镇江市城市店招店牌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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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镇江市城市店招店牌设置标准 1 总 则 1.1 为了规范店招店牌设置行为,创造整洁、美观、 有序的街景容貌,提升城市品 位,根据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市容以及户外广告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2 店招店牌是城市市容景观的组织部分, 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应与城市社会 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3 店招店牌设置和管理应根据城市的实际, 统一规划, 规范设置,彰显城市特色。 1.4 新建临街建筑物店招店牌设置位置须在建筑设计阶段同步规划 ,末规划店招店 牌位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审定 ,进行整体设计,统一制作,达到规范化、个性化和 艺术化的效果。 1.5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 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 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行为,均应依照本标准执行。 2 店招店牌文字规范 2.1 店招店

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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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 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新建住宅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 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小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综合整 治,提高配套水平,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为实现老住宅小区长效管理,可以 在整治费用中留置适当资金,建立老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该 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以及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商 业贸易区、旅游区、学校等其他物业,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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