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 浙建站定 [2016]23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 的通知》(建建发〔 2016〕144 号)精神,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 2010 版)的规定, 经测算,现对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予以公布, 并做如下说明: 一、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税前 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费用构成,各费用项 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的有关规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括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 (建建发 〔2015 〕517 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内容。 2.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上限、 中值和下限费率分别对应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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