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 2009 版)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购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 本保险。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 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购房 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 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 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 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第四条 本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 第一部分 财 产 损 失 保 险 第五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直接损失的, 保险人依照本 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 、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