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10-12-01 15:28 (2004年 8月 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 12月 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 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 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或者通 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 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
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05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44号) 《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 2005年 10月 24日第 4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6年 1月 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 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 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 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其配套 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