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规范 (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 (以下简称工程资质 )管理 ,促进安全技术防范 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从业单位的发展, 发挥技防工程在治安防控体系中的作用, 根据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第 60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 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75-94 )和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规范性 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凡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经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 《山 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承接相应级 别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四条 技防工程资质分为一、二、三、临时四个级别,企业申请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应从办理 临时级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 管理,规范管理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山东 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安 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75-94 )、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308-2001 )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 单位,建设单位和检测、管理部门,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 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 技防工程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