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2006年 1月 19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 3月 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保 障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促进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 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第四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 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大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2006年 1月 19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 3月 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保 障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促进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 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第四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 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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