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000) 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批 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 中的有关要求,为 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 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特 制定本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的生产、 销售、检验、 使用单位。 三、根据需要,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委托有关科研等单位建立劳动防护 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和标准局可以根据各自的情 况和需要,共同组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 标准局备案。 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标准局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数量和分布状况, 负 责协调和规划监督检验中心站和监督检验站的业务分工和各自承担的检验范 围。 四、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的职责是: 1.向生
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 本标准旨在减少设备、 管道及其附件在工作过程中的散热损失和工艺生产过 程中介质的温度降, 延迟介质凝结, 保持设备及管道的生产能力与安全, 节约能 源,提高工作效益,降低环境温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操作人员烫伤。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关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性能、 保温设计、保温工程的施工与 验收、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等的原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动力、采暖、供热及一般用热部门。 具有下列工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必须保温: a.外表面温度高于 323K(50℃)者; b.工艺生产中需要减少介质的温度降或延迟介质凝结的部位; c.工艺生产中不需保温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其外表面温度超过 333K (60℃)并需要经常操作维护,而又无法采用其他措施防止引起烫伤的部位。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不受本标准的约束: a.工艺生产中不宜或不需保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