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 质量标准 | 建筑、建材 /其他未分类 来源:惠州市建设局 浏览: 140 2010-10-27 摘要:为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 依法征收土地,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 法权益,确保我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惠州市制定本规定依法对本市辖区范围内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拆迁其地上建(构)筑物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 依法征收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 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 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 规定》(粤府办〔2006〕6号)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试 行)》(粤府办〔 2009〕41号)等法律、法规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国土房 [2006]85 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 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若干问题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特提出 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 《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确定; 经拆迁当事人 协商一致或者被拆迁人拒绝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 + 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