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用具洗消管理制度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具、饮 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洗 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二、食(饮)具、用具清洗、消毒必须在专间进行 ,间内 设有专用的洗、消设施 ,各类设施必须明显标示用途 ;设有带 盖的废弃物盛放桶 ;设专人负责。 三、食(饮)具、用具清洗必须做到一刮、 二洗、三冲、 四消毒、五保洁。使用的洗涤剂、 消毒剂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四、食(饮)具、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消毒,定位存 放,保持清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食(饮)具、用具应分开 存放。 五、消毒后的食(饮)具、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或 保洁间内备用,保洁柜或保洁间应有明显标记。保洁柜或保 洁间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无杂物,无蟑螂、老鼠活动的 痕迹。保洁柜应带门常关。保洁柜或保洁间内不得存放其他 物品 ,每天使用前应清洗消毒。 六、应定期检查
人饮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人畜饮水是社会公益事业,人畜饮水工程是公 益性基础设施。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 国家和自治区各级政府 及受益区群众投入了大量资令、人力、物力,兴建了一批人畜饮 水专用工程,基本解决了全区农村严重缺水地区的人畜饮水困 难。为了加强对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建立健全与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保证工程的良性运 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自治 区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为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 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三条 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对广大农村群众提供全方 位的供水服务, 是各级水利部门的既定职责。 指导各类农村饮水 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依法保护和配置水资源, 宣传节约用水 是各级水利部门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凡利用各种渠道的国家补助资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