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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部令第17号201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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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部令 第 17 号 2011-05-03 | 编辑:biaozhunwang | 【大 中 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 2011 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 2011 年 3 月 24 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 境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 级)四级。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浙江交通《质监与造价》2017年第3期(总第1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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