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 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 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 包括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 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 通过 招标的方式, 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 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 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 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 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 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 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1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 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 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 目管理企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 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 理模式。 第三条 【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 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 责任。 第四条 【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 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 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