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txt 你妈生你的时候是不是把人给扔了把胎盘养大?别把虾米不 当海鲜。别把虾米不当海鲜。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 年 8月 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 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 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 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车辆维修、搬运 装卸、运输服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一)营业性道路运输; (二)非营业性危险货物、大型物件货物的道路运输; (三)非营业性机动车二级以上维护和车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 包车 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 (以下简称客运 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