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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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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71 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已经 2006年 3月 29 日国务院第 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 9月 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七月七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维护 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 采取前期补偿、 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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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湿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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