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5 年 5 月 12 日国土资源部第 1 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5 年 5 月 20 日国 土资源部令第 30 号发布,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设计和施工单位 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 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 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31 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已经 2005 年 5 月 12 日国土资源部第 1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 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 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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