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钻探要求 一、钻孔规格: 1、钻孔口径应根据钻探目的和钻进工艺确定。采取原状土样的钻孔,口径不得小于 91mm,仅需鉴别地层 的钻孔,口径不宜小于 36mm;在湿陷性黄土中,钻孔口径不宜小于 150mm。 2、深度超过 100mm的钻孔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钻孔包括定向钻进、跨孔法测量波速,应测斜、防斜,保持 钻孔的垂直度或预计的倾斜度与倾斜方向。 对垂直孔,每 50m测量一次垂直度, 每深 100m允许偏差为± 2°。 对斜孔,每 25m测量一次倾斜角和方位角,允许偏差应根据勘探设计要求确定。钻孔斜度及方位偏差超过 规定时,应及时采取纠斜措施。 二、钻进与护壁 1、钻进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对要求鉴别地层和取样的钻孔,均应用回转方式钻进,取得岩土样品。遇到卵石、漂石、碎石、块石等 类地层不适用于回转钻进时,可改用振动回转方式钻进。 ② 在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层中应进行干钻,不得使用冲洗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 时间 : 2003-10-27 14:45:05 | [<<] [>>] 主编单位:中南勘察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3年 7月 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的通知 建标〔 1992〕87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86)城科字第 263 号文的要求,由中南勘察设计院主编的《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 ,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 号 JGJ87—92,自 1993 年 7月 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与岩土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 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 年 12 月 8 日 1 总则 1.0.1 为提高建筑工程地质钻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