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页 /共 11 页 第三节 造价工程师管理制度 1.内容提要 造价工程师管理制度 2.重点、难点分析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执业,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造价工程师素质要求和职业道德 1.造价工程师的素质要求 2.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 (一)执业资格考试 (二)注册 (1)注册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机关,负责全国注册造价 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其管辖范围 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注册条件与注册程序。 1)注册条件: ①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②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 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③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2)注册
关于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责任,保障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 经研究,我国将于 200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注册土木 工程师(岩土)执业签字签章制度。为切实做好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的执业管理工作,确保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 理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工作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09 年 9 月 1 日起甲级和乙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注册土木 工程师(岩土)签字执业制度;丙级及以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注 册土木工程师签字执业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建设项目规模分类依据原建设部颁发的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 标准》(建设 [2001]22 号)执行。 二、执业范围 1.工程勘察: 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