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1.1 定义 1.1.1 项目名称及项目情况: 1.1.2 工程地点及工程概况: 1.1.3 监理工作内容:整个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监理服务和保修等 阶段(即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相关服务;监理服务期:施工监理服 务期 10个月,缺陷责任期 24月。 1.1.4 项目业主: 2.5监理财产 本项目监理单位所需的办公、 生活设施、设备均由监理总承包单 位自备、自购或租用,列入监理费用报价中(仅计折旧费、消耗费及 维修保养费)。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其设施、设备的产权归监 理承包单位所有。 2.6保密 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服务期间及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 3年时间 内,不得将工程任何资料向第三方泄露,除非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3.4代表 业主将指定多名授权代表与监理总承包单位组建的项目监理部 和监理组的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分别建立工作联系。 更换业主授权代 表或变更其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