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辽建价发 [2010] 16 号 关于印发《 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 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 为了做好 2010年我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我们于 2010年 12月 8日在沈阳 召开了全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 现将会议纪要发给你们, 作为我省建设工程 结算的依据,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省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总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印发 打字:姜 慧 校对:吴宏伟 (共印: 80份) 文件 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1、为了加强补充单位估价表管理,从 2011年 1月 1日起, 2008年《辽宁 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中缺项项目, 需做补充单位估价表。 补充单位估价表应由 发包人和承
公路规费征收项目及标准 项目 养路费 客附费 货附费 征收 范围 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凡在我省境内接受经营性道路旅客 运输服务的旅客应缴纳客附费。 从事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负责代收代缴。 使用租赁汽车从事经 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出租人负责 缴纳或代收代缴客附费。 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 路货物运输(含起运货 物),其货主应缴纳货附 费。从事经营性道路货 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负 责代收代缴 征收 方式 和标 准 1、费率:按营业收入总额 的 15%计征(仅限城市客 运出租车) 2、费额:⑴客车 210元/ 吨/月 ⑵货车 190元/吨/ 月 ⑶正三轮 65元/辆/月 ⑷侧三轮 20元/辆/月 ⑸ 二轮摩托 10元/辆/月 ⑹ 拖拉机 130元 /吨/月 3、拥有 3 台以上车辆的单位 和个人可申请按自然年度包 干缴纳养路费 1、平原(黄冈、孝感、荆州、 武汉、黄石、襄樊、鄂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