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6.04.19
辽宁省08~10结算文件及规费计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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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辽建价发 [2010] 16 号 关于印发《 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 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 为了做好 2010年我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我们于 2010年 12月 8日在沈阳 召开了全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 现将会议纪要发给你们, 作为我省建设工程 结算的依据,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省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总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印发 打字:姜 慧 校对:吴宏伟 (共印: 80份) 文件 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1、为了加强补充单位估价表管理,从 2011年 1月 1日起, 2008年《辽宁 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中缺项项目, 需做补充单位估价表。 补充单位估价表应由 发包人和承

公路规费征收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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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规费征收项目及标准 项目 养路费 客附费 货附费 征收 范围 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凡在我省境内接受经营性道路旅客 运输服务的旅客应缴纳客附费。 从事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负责代收代缴。 使用租赁汽车从事经 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出租人负责 缴纳或代收代缴客附费。 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 路货物运输(含起运货 物),其货主应缴纳货附 费。从事经营性道路货 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负 责代收代缴 征收 方式 和标 准 1、费率:按营业收入总额 的 15%计征(仅限城市客 运出租车) 2、费额:⑴客车 210元/ 吨/月 ⑵货车 190元/吨/ 月 ⑶正三轮 65元/辆/月 ⑷侧三轮 20元/辆/月 ⑸ 二轮摩托 10元/辆/月 ⑹ 拖拉机 130元 /吨/月 3、拥有 3 台以上车辆的单位 和个人可申请按自然年度包 干缴纳养路费 1、平原(黄冈、孝感、荆州、 武汉、黄石、襄樊、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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