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 (汇 发〖2002〗24 号)精神,切实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监 测数据质量,保证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信息的全面性、 准确性和标识的 统一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以及深圳、大连、青岛、厦 门、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局)负责代理辖内特殊机构代码 的申领、管理等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国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和 赋码的协调工作,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特殊机构代码 的赋码、防重查错等工作 ,并负责安装、维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 殊机构代码赋码系统(以下简称赋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