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河 道 管 理 , 确 保 河 道 行 洪 畅 通 和 工 程 安 全 , 发 挥 河 道 的 综 合 效 益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 和 《 陕 西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河 道 的 整 治 、 利 用 、 保 护 及 相 关 的 管 理 活 动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 有 堤 防 的 河 道 为 两 岸 堤 防 之 间 的 水 域 、 滩 地 ( 包 括 可 耕 地 )、 行 洪 区 , 两 岸 堤 防 及 护 堤 地 ;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 6月 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 6月 1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03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 生活的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 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河道工程(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 设施)受益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 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 3 年征收。以后需要征收 时,依照国家规定